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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相检一部刑不诉〔2020〕38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83********,汉族,专科文化,**公司**,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号**栋**,现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路**工程处**楼**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2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皖F*****小型轿车,沿人民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与相山路交口东侧时,被淮北市公安局交管分局二大队查获。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的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95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等书证;2.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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