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濉检检一刑不诉〔2020〕86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621199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镇**楼村**庄**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7日21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皖******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濉溪县碱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烈山路与碱河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当场呼气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23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孙某某全血中乙醇含量为102.3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2020年3月月31日,孙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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