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萧检(龙城)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5时40分许,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面包车行驶至萧县**路与**路交叉口处,被萧县交警城区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mg/100ml。后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7.1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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