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宕检一部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区*镇*街*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宕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宕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甘KB****白色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宕昌县国道212线371km+100m处时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96mg/100ml。后抽取的血液样本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孙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10.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的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醉酒程度低,并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