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翠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71987********,汉族,初中文化,重庆市江津市人,建筑工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号,现住重庆市江津区**花园**栋**号。因本案,经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在宜宾市翠屏区江北华悦府小区门口“家琴面庄”吃饭期间饮酒。当日22时24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渝******小型轿车从翠屏区江北“人民路小学”工地经学院路往G85银昆高速公路宜宾市翠屏区江北收费站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宜宾翠屏区江北收费站口时被在此夜查的交通民警查获,并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5.5mg/100ml。而后,将其带往宜宾市中康骨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96.1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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