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宝检一部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汉族,群众,1992年**月**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11992********,中专毕业,住址:河南省某某镇某某庄**号院,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宝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取保候审。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8日被宝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5日晚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豫D**号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到宝丰县某某路某某中学路口时,被宝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4mg/100ml,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处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宝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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