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尉检一部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3198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尉某某,住河南省尉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尉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5日被尉某某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尉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19时32分,孙某某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河南省尉某某325省道239公里与闹张线凡家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1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的身份、年龄情况;(2)前科证明证实被不起诉人无违法违纪的情况;(3)查获经过证明被不起诉人酒后驾驶被当场查获的情况;(4)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明被不起诉人有C1驾驶证的情况;(5)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不起诉人驾驶车辆系正常车辆的情况;(6)当事人血样提取确认表证实在尉某某中医院提取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的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周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尉某某325省道239公里与闹张线凡家村路段执勤巡逻过程中当场查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20年01月10日19时32分,孙某某与朋友一起在十八里镇凡家村一个饭店吃饭,期间孙某某喝了有二两左右的白酒,喝完酒之后开着车牌号是豫A*****的车回家,沿着闹张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凡家村火车道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的情况。4.鉴定意见: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豫唯实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020005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送检孙某某血样(编号:CW01277369)检出乙醇,含量为93.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鉴于孙某某无犯罪前科,认罪认罚,且无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尉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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