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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部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8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街道**村**号,住山东省武城县城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3时0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鲁******号小型轿车在武城县城区顺河街路段全封闭围挡施工期间,由东向西行驶了36米,尔后倒车行驶13米。因乘车人与他人发生争执,对方报警。在得知对方报警后,一直在现场等候处理。后被新城派出所移交武城交警大队处理,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孙某某的血液浓度为183.6mg/100ml。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验,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中铁十二局武城县城市建设EPC项目工程一分部《武城县顺河街(梁李路-青年路)交通管制专项方案》;2020年10月26日晚孙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大众桑塔纳轿车行驶路线图;视频监控录像;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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