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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部一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公民身份号码3709111981********,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镇,现住址泰安市岱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09日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9日14时38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号的红色鑫隆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泰安市岱岳区沿X011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G104国道路口南侧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8.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认罪悔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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