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滕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中共党员,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滕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10日21时许,蒋某驾驶鲁******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滕州市府前路米高梅酒吧门口时,与由西向东倒车的孙某某驾驶的鲁******号轻型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经酒精含量检验,孙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
经本院审查,认为滕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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