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13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77********,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莒县**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莒县**镇**家苑*号楼*单元*楼东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20时11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驾驶号牌为鲁LQ****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莒县**镇**路口时,因酒后驾驶与陈某某发生争执,并打其脸部一巴掌,后陈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莒县公安局**派出所抓获,后移交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并进行抽血检测。 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6.8mg/100ml。
2020年6月15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勘查拍摄的车辆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等证;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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