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4199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号**栋**单元302户,现居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11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30日晚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鲁******白色起亚牌小型轿车,行驶至黄岛区灵山湾路与浮翠街路口处时撞到路沿石停在路口,经群众举报被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00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在孙某某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为93.3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驾驶证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人口信息等书证;呼气式酒精检测单、乙醇检验报告;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偶犯,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无其他严重情节,未造成事故,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日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