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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迎检刑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7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路**号**单元**,住原籍。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太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21时56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晋A****9号黑色奥迪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泽区沿**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路与**西街十字口附近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其血样酒精含量为130.75mg/100ml。被不起诉人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020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晋中市和顺路龙田早市,抓获公共场所扒窃犯罪嫌疑人成某某。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案发时间车流量较小,且驾驶距离较短,并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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