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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楼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汉族,大学本科,华容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华容县,住华容县**乡**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6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湘******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路***立交桥*路段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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