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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78********,蒙古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8日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林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07月24日21时10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S****号金杯牌小型面包车上路行驶至巴林左旗林东西城区师范加油站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2020 年07月27日经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对孙某某人体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检测结果为: 84.50mg /100m1。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未造成他人受伤或财产损失,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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