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6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031997********,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社区**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01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经鉴定,孙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25.53mg/100ml)驾驶粤S0****(临时号牌为粤A8****)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松山湖高新区新城路金多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孙某某对危险驾驶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之行为,但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是初犯,没有犯罪前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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