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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Z51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327198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灌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8日21时36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42mg/100ml)驾驶一辆粤S5****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东坑镇骏达路小塘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 血液乙醇含量鉴定等鉴定意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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