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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越检刑不诉〔2017〕3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19********18,汉族,出生地为黑龙江省****市,文化程度硕士研究生,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区*****路***号**座***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7年11月16日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3日23时5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R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华侨新村对出路段时碰撞路面护栏,导致护栏碰撞到对面车道被害人罗某某所驾驶的小型轿车,后被害人报警,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理。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16.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向被害人罗某某赔偿人民币50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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