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开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722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经济开发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G****的黑色奥迪牌小型汽车自南向北行驶至张家口市经开区滨河南路与朝阳大街交叉口100米处,被执勤交警查扣。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0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初犯偶犯,且案发后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初犯偶犯,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明显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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