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徽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现住徽县**镇**村**社**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徽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17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且未按规定悬挂号牌的普通蓝色二轮摩托车,由徽县嘉陵镇孙家河社驶往西湾社方向,行至嘉陵镇上滩村石庄窠社一左转弯路段时,与相向而来的甘KQ****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会车时相撞,造成孙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后经陕西省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孙某某血样进行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29.22mg/100m1,孙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孙某某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且认罪认罚,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系初犯、偶犯,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孙某某系徽县嘉陵镇上滩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十分困难,事故发生后孙某某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受害人出具了谅解书,对孙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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