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沙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21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系**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路**巷**号**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巷**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水磨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1日2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新A**号小型客车,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七道湾南路楼兰秘烤餐厅附近行驶至七道湾南路苇湖梁煤矿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违反公共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初次犯罪,并且同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不起诉人孙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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