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昌吉市院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02********131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新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市**区,住新疆昌吉市**路**号**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7日被昌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4月11日至2019年5月10日,2019年6月25日至2019年7月3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3月28日至4月11日,2019年6月11日至6月25日)。
昌吉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7月27日0时40分左右,犯罪嫌疑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闽D*****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昌吉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处向南200米处,与马某某驾驶的(载有武某某)沿昌吉市**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路段的新BT****号小型轿车尾随相撞,后闽D*****号车又与马某某驾驶的沿昌吉市延安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路段的新BT****号小型轿车相撞,致马某某、武某某受伤,三车受损,造成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经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犯罪嫌疑人孙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含乙醇108毫克。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昌吉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