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三部刑不诉〔2020〕58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2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杭州**有限公司务工,户籍地辽宁省辽中县**镇**居民委**。因本案,于2020年7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A32****(临)小型普通客车上路行驶,于20时03分许,当其驾驶前述车辆沿杭州市萧山区商城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商城南路与萧绍路交叉口北侧地方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8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流转单、人民警察证复印件,驾驶证、临时行车号牌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录查询单、临时机动车详细信息查询材料、交通违法行为查询材料、临时机动车详细信息查询材料、驾驶人违章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单,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材料、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查获经过情况说明、证据制作说明等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执法仪音视频记录光盘、照片等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二○二○年七月八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