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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居委*号。

本案由杭锦旗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5日23时46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蒙K*号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沿杭锦旗*镇“佳佳幼儿园”东侧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佳佳幼儿园”东门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4.16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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