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1〕1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24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住吉林省扶余县**镇**村**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04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舒陶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五棵树镇中粮道口西侧时,与胡某某驾驶的吉J*****号货车测面相撞,两车受损,后双方和解,经检测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3.21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前科劣迹,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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