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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60********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0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缪德秀,江苏万里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于2020年1月22日12时30分左右,酒后驾驶苏F4****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具备合法有效的驾驶证,车辆合格),由南向北行驶至如东县X254线23KM15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02.1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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