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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刑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021994********汉族,大专文化,无锡**健身发展有限公司击剑教练,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新村**号**室。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分别在无锡市梁溪区南长街宽巷子饭店和EIIENS酒吧与他人饮酒。次日1时许,孙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0****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溪区工运路工运桥时被民警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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