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灌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6日22时许,孙某某酒后驾驶苏G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灌云县伊山镇伊山中路双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85.4mg/100ml,后孙某某被带至灌云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为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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