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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河检刑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802198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辽宁省**处**,中共党员,出生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街**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沈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3时34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辽A****U号牌黑色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由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出发右转,向东行驶至青年大街右转,沿青年大街向南行驶至文化路立交桥三层环岛由西向东下匝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鉴定,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26.6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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