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苏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221993********,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开原市**镇**村**组**号,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号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苏家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辽M****7号牌五菱牌小型面包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苏家屯区**路客车厂附近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苏家屯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在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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