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公诉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51979********,汉族,中专,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大街,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平山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平光路自北向南行驶,后被平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平光大街与建材路交叉口查获。 经呼吸式酒精检测仪检测, 孙某某检测结果为191mg/100ml。 经鉴定,送检孙某某静脉血中检出的乙醇成分含量为:188.15mg/100ml。孙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孙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逃犯,具有立功表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出气体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笔录、鉴定意见、立功证明、抓获经过、询问笔录。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立功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