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76********,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大街**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朋友潘某某位于张家口市建设西街的家中吃饭喝酒。22时许,孙某某酒后驾驶斯柯达晶锐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冀G1****),由东向西行驶至清水河中路右转,沿清水河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家口市第四中学附近时被交警三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8.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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