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故检一部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13时许,孙某某驾驶冀T*****号小型轿车沿故城县大西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饶阳店镇子路村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仪对其进行检测结果为9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故城县饶阳店镇医院进行了血样采集。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所送孙某某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3.2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无其他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