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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无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现住辛集市****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22时30分左右,贾某某驾驶冀A*****轿车沿无极县西罗尚村西公路由西向东行至14号电杆处时与对向孙某某驾驶的冀A*****轿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无极县交警大队认定,贾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孙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69mg/100ml。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4月16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无极县交警大队投案,且已与贾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贾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无前科、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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