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乡**村**号,现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2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1****的白色上海大众凌度轿车回家,车辆行驶至连镇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24mg/100ml。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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