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镇**村**号,现住本村。2020年4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驾驶蓝色大阳125型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武强县街关镇洛沱湾村东织布厂出来,沿孙武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孙武路2公里附近(洛沱湾村东油井东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对孙某某进行抽血取样。经鉴定,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7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未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孙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可以以自首论,且孙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公司、村委会及村民证明孙某某在工作中无违法犯罪记录,表现良好,在村里乐于助人,与邻里关系融洽,未参加法轮功等邪教组织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0条之规定,可以对孙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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