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大堤镇后**村**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T*****号车从大堤镇**头村出发,沿着**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路**镇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9.38mg/100ml。被不起诉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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