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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929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号,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23时30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驾驶牌照为冀J*****的小型轿车经过献县**大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30mg/100ml。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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