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献检一部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91996********,汉族,小学文化,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献县**镇**村**号,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0日23时30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驾驶牌照为冀J*****的小型轿车经过献县**大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扣。经鉴定,孙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30mg/100ml。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鉴于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相对较低,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献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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