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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山检刑检刑不诉〔2019〕2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3031978********,汉族,中技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家园*号楼*单元*** 号,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4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牌号为辽C*****的小型汽车行至长城西街路段,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30mg/100ml。经秦皇岛市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孙某某检材中乙醇成分浓度为87.21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无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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