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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胡同**号,现住行唐县****市场****楼。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6时30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A*****微型轿车沿行唐县23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到北外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孙某某进行酒精检测,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8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案件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孙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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