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一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镇**村**胡同**号,现住行唐县**镇**市场**圈**楼。2020年7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6时30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冀A*****微型轿车沿行唐县232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到北外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对孙某某进行酒精检测,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8mg/100ml,达到醉酒阈值。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案件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孙某某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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