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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21958********,汉族,半文盲,农民,群众,户籍地河南省社旗县**乡**村**组**号,现住在河南省南阳市建设东路**小区**新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4月20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21时55分许,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豫R**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光武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与孔明路交叉口时,被执勤的交警支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2、司法鉴定意见书;3、抓获经过、身份证明;4现场执法视频等。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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