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汤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77********,汉族,高中毕业,河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财务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内黄县**乡**村**号,现住汤阴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长军。
本案由汤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豫EEK***号蓝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汤阴县崇文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汤阴县春天里售楼部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30.2mg/100ml(为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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