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泰岱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920196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新泰市**镇**村,住**村**街**号,务农,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泰安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车牌号泰安1140775(临时)号的绿佳牌电动二轮车,在泰安市新泰市**镇,沿黄花岭水库村内道路由北向南行驶,与顺行在前的行人段某某发生刮碰,造成段某某左脚受伤,泰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队接警后赶到现场。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3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就民事部分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己支付到位。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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