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二部刑不诉〔2020〕341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岭市**镇**村**路**号,住浙江省乐清市**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23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醉酒后驾驶浙JH****轻型栏板货车途经乐清市翁垟街道万黄线沙角村石头前路段时,被设卡交警当场查获。经理化检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主要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认罪认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已深刻反省,对自己抱着侥幸心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表示后悔,并愿意接受刑事处罚。
3.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社会危害性较小,其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未装载货物,行车过程中未造成实际损害后果。且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没有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
因孙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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