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刑不诉〔2021〕69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松县**乡**村**号。2012年10月16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1月1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案件管辖规定于同日将案件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4日凌晨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B9****的小型普通客车从宁波市海曙区宏通苑附近出发,行至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北路与嵩江中路交叉口附近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公安人员查获。经酒精含量呼吸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经抽血检测,孙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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