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76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5********,汉族,高中文化,经商,家住玉环市**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转刑事拘留。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1日22时55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5****小型面包车,途经玉环市玉城街道车站南路章家新村路段时被民警设卡当场查获,后被带至玉环市人民医院抽血检验,并被依法传唤到案。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当晚所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
本院认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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