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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1〕210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083198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诸暨市**府维修部员工,住江苏省兴化**镇**街**号。因本案于 2021年1月26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酒后驾驶浙D5****小型普通越野车从诸暨市浣东街道苎萝东路陕西洗脚店出发驶往暨阳街道鸬鹚湾新村。1时32分许,途经浣东街道苎萝东路的一百超市附近,与路边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车辆侧翻和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的男朋友郭某某赶至事故现场并报警,后将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带至诸暨市中医院医治。民警勘查事故现场后,到诸暨市中医院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仪测试,并抽取静脉血样封存送检。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9mg/100ml。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起事故的认定: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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