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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一刑不诉〔2020〕Z5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600041992********,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海南省海口市家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社,现住海口市琼山区**大道******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2时10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与朋友罗某某、邝某某等4人在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几醉酒馆”一起喝酒。次日0时16分许,喝酒结束后,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琼AY****小轿车载着罗某某行驶至龙华区玉沙路椰海大酒店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执勤交警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91mg/100ml。随后执勤交警依法将孙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孙某某的血样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结果为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偶犯、初犯,悔罪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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