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龙检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7********,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海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股东,北京市朝阳区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路**号**大厦第**层,住海口市龙华区**路**中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金莲花荷泰海景酒店”和朋友欧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喝酒结束后,朋友小黄(姓名不详)驾驶孙某某的沪CH****小型轿车载其及朋友到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慕尚名仕汇KTV”唱歌喝酒。直至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喝酒结束后,孙某某酒后驾驶沪CH****小型轿车载男朋友蒋某某从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慕尚名仕汇KTV”停车场离开,途经海秀中路、南大桥、龙昆北路,当其驾车行驶至龙华区龙昆北路与滨海立交桥交叉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孙某某有酒驾嫌疑,于是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显示为124mg/100ml。接着,民警依法将孙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证实其血样中酒精含量浓度为11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陈香
202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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