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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孙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Z415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31197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宁津县**街**号****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在龙岗区**路一家大排档饮酒后驾驶粤BN****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路**医院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85.49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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